六级残疾鉴定的具体标准

更新时间:2024-04-27 15:59:23

《六级伤残鉴定标准》,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,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,应鉴定为六级伤残:

1、轻度智能损伤;

2、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;

3、三肢瘫肌力4级;

4、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;

5、轻度运动障碍;

6、不完全性失语;

7、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;

8、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,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;

9、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,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;

10、双侧前庭功能丧失,睁眼行走困难,不能并足站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