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宁新经济政策特点

更新时间:2024-04-27 22:44:05

1、农业方面:1921年3月21日颁布《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》法令,规定农民交纳粮食税后,剩余的粮食等农产品可以到市场交换物品。粮食税的税额比余粮收集制大为减少,1921—1922年度全国税额比上年度减少百分之四十三点三。1922年,政府通过《土地法令大纲》,允许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和在苏维埃监督下出租土地和雇佣工人。

2、工业方面: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,将部分国有企业以租借制和租让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。1920午11月颁布租让法令,允许外国资本家在苏俄经营租让企业。

新经济政策是俄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通过,1921年3月21日颁布实施的一项政策法令。法令规定农民按国家规定交纳一定的粮食税,超过税额的余粮归个人所有,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。并且允许外资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经营的企业,恢复商品货币关系进行调节生产的作用。